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关于工会会员资格和会籍处理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入会条件
凡在学院工作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和《学院工会章程》,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且列入学院事(企)业编制的教职工,或与部门签订聘用合同且工作满2年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
第三条 教职工入会程序
(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审批表及登记表。
(二)本人所在部门讨论通过后,报所在基层工会。
(三)基层工会研究并报学院工会批准后,成为学院工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院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三)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组织给予维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各类教育、文体等活动,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福利和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注问题的讨论。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积极参加民主管理。
(三)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学院的团结,搞好互助互济,积极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工会研究后,报学院工会批准。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的生活和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再享受会员的一切待遇。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会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严重犯罪受到刑事处分并被中止政治权利。
(二)违反工会章程,不执行工会决议。
(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
取消会员会籍,须经部门讨论并提出意见,基层工会研究后,报学院工会批准备案,并自宣布之日起中止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转会
(一)会员在学院内部调动,不需要再办理申请手续,须持由转出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转入基层工会报到。
(二)聘期已满的合同人员,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九条 会费交纳
(一)交纳对象:全体在职工会会员.
(二)交纳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5%(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每月交费额度计算到角。由学院财务处在其每月工资中扣交。
第十条 会员活动管理
(一)学院工会应组织会员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和重点工作,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
(二)工会会员的日常学习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进行,由基层工会主席负责。
(三)会员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参加学院工会和基层工会指导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
第十一条 会籍管理
会员会籍主要包括《入会申请书》、《工会会员登记表》、会籍变更等会员档案材料,学院工会和各基层工会组织委员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其它未涉及事宜,遵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会员会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