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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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本职能

关于工会的具体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作了明确规定,基本可以概括为: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大职能。

(一)维护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六条对工会的维护职能是这样规定的:“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也明确:“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在实现维护职能上,工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监督、规范和保障职工的各项劳动标准,采取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形式形成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在坚持开展“送温暖工程”的同时,工会向困难职工伸出援助之手,释疑解难、帮困扶贫,提供法律支持和经济救助,维护职工的工作、生活、劳动安全和受教育权利;工会还应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二)建设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七条对工会的建设职能是这样规定的:“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也明确:“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

在实现建设职能上,工会应积极配合各级党政,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引导职工主动为祖国建设、社会繁荣,为企业改革和促进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工会还应围绕地方和企业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和企业经营活动的重点和难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扭亏增盈和提高经济效益。

三)参与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六条对工会的参与职能是这样规定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是这样规定的:“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在实现参与职能上,工会应成为广大职工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行政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发展计划,制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住房以及其他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时,应有同级工会参加,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设立工资、物价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时,应吸收工会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工作;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同级工会分别或共同联署发布文件。
  基层工会要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工资协商或集体谈判制度,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用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或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后,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谈判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七条对工会的教育职能是这样规定的:工会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是这样规定的:“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在实现教育职能上,工会应根据广大职工群众的觉悟水平和不同的兴趣、爱好和要求,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活动,吸引职工广泛参加,寓提高职工思想政治觉悟于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各种活动之中。同时,帮助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掌握从事岗位工作的本领。工会在这些群众性的教育活动中,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基层活动为主。

工会通过吸引职工参加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倡导企业文化,凝聚职工激情,使广大职工更加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民族;热爱企业、热爱本岗,逐步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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