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处理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7-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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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教代会提出,经学院提案委员会审理立案后,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加认真地开展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切实发挥教代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学院事务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可随时提出,交基层工会主席报学院提案审查委员会处理,每位教工代表每年至少上交一份提案。每次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由所在基层工会将年度提案汇总后上交学院提案审查委员会。

(二)由各基层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按一事一案填写提案表(可用钢笔、水性笔填写或打印,字迹清楚,一式两份)。

(三)提案必须问题明确,事实清楚,并写清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各基层工会要将提案综合归类。相同或类似的提案综合为一案,列明提案代表名单。

(五)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内交提案审查委员会,逾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二、提案的范围    

)列为提案的范围

1.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院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产业、后勤、管理及其它行政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4.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不列为提案的范围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属于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4.属于基层单位有权处理的问题。

三、提案的审查

学院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学院工会委员及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提案审查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必须进行认真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

(一)经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分别提交分管院领导批转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组织有关部门承办。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在教代会前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二)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情况的汇总。提案征集、审查结束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提案的处理

(一)所有承办提案的部门,都要认真做好提案处理工作,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的处理质量。

(二)处理提案必须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落实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有困难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代表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并由主办部门提交处理意见。

(三)处理提案中,承办部门应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对规定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提案,应及时向提案者沟通情况,说明理由。

(四)提案处理结束后,承办部门要将提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并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发给提案人。

(五)对有重大价值的提案和处理妥当而又取得成效的提案人和受理提案部门,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名,建议学院予以奖励。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的部门要予以批评处罚。

(六)代表大会提案处理结束后,对提案要立案归档。

(七)教代会闭会后,代表提出的提案也按上述程序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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