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指导方针,保障教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学院民主治校的思想,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有利于开展教代会工作,根据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校日常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机构,在院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
第三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7人,设主任一人,成员主要由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组成。
第四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教代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一届教代会选出新的民主管理委员会为止。
第五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讨论审议学校重大改革、建设的规划、方案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讨论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方案,并监督执行;参与并监督学院各项招投标管理活动。
(三)参与听取和讨论有关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关于民主管理的工作报告。
(四)定期深入学校基层单位了解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情况,对学校民主管理、(五)民主监督工作进行调研,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
贯彻执行教代会做出的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并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定期向院工会委员会汇报。
(六)参与学校制定的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
(七)参与学校处级以上干部的述职、考核、测评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第六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